房屋已经灭失后,能否起诉?
结论:房屋已经灭失,当事人认为原房屋登记错误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由:因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并非依存于房屋,即使房屋已经灭失,亦不影响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且当事人认为原房屋登记错误,若提起民事诉讼只能追究民事责任,而无法追究行政侵权责任,故应当允许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在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形下,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不依赖于房屋的现状,在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登记机关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作出行政行为时登记的合法,对于房屋的自然情况可以根据证据规则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