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权实现问题
房屋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以房屋折价充抵债务,或者变卖、拍卖抵押房屋,从该价款中优先接受偿还的权利。房产抵押权实现存在很多风险的问题,下面谈一谈抵押权实现过程可能出现的风险:
(1) 买卖不破租赁
若抵押人在将房产抵押前将房产出租给第三人,债权人将无法拍卖或将抵押房产折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但抵押权人可以收取租金,除非原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一次性支付租金。
(2) 抵押房产土地性质问题
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需要处分时,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因此,相比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实现划拨土地抵押权时,存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和审批等复杂程序。有时拍卖价款还不足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