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人死亡,抵押权继续有效
实践中,在房产抵押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死亡的话,抵押权是否继续存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第四十条的规定,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抵押人死亡,但抵押权并不随抵押人的死亡而一并消亡,既然抵押权仍然存在,抵押权人就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另外,现实中存在许多继承人并不知情,便将抵押房屋处分或使用,从而造成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损害了抵押权人的权益。此种情况,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因此,抵押权人可以提前向继承人或代管人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