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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家的救济途径之继续履行

点击次数:980 次  更新时间:2020-03-27

二手房买卖中,卖方经常因房屋价格上涨不同意出售房产,买方主要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救济方式,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二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下面我们谈谈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但该方案可能存在的风险或者阻却事由主要如下:

一是存在银行按揭。实践中大量卖方的房子是存在抵押情况的,所以在要求继续履行前就涉及到处理卖方房产在银行的抵押按揭问题。

 

二是尚未取得房产证。一般而言,法院会判决买卖合同有效,但因无房产证的房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而达不到当事人实际目的。

三是存在第三人的处理。如存在一房多卖,涉及到多个第三人的权益。是否可以在一起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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