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家的救济途径之解除合同
二手房买卖中,卖方经常因房屋价格上涨不同意出售房产,买方主要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救济方式,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二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下面我们谈谈救济途径中的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实践中,若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主张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是完全可行的。优点在于相对而言短平快,即只需要尽可能证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赔偿依据即可。对于法官而言,在合同成立且生效的基础上,也只需要将案件聚焦于原告各项违约损失的诉请依据即可,相对而言,法官处理起来更加便捷和易接受。但依然有如下风险:
一、法院是否会全部支持原告诉请。因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是中介提供格式合同,所以经常出现违约条款或者补充协议约定不够具体、明确。在此笔者提供能够达到震慑对方同时也具有执行力的建议。比如可以约定较高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因为现在市场房价波动较大,所以可以约定标的额的50%,即使被法院认定过高,在后期被告会申请调整违约金,但不会影响该条违约金的效力,只是会调整)。
二、对于房屋差价的赔偿,不是所有法院都能支持。从以往各地判例上看,有的即使一审法院判决支付房屋差价赔偿,二审法院也对其进行改判。对此大多数法院持审慎态度。
综上,对于二手房合同,当事人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应当用补充协议的方式尽量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