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小区物业能否停水停电
结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实施停止供水、供电等行为。
物业管理的权利: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3)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4)有权制止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5)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6)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收相关费用。
物业管理的义务: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2)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存在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用电、水合同是各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供用电、水合同的相对人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有权利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的只能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即使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关于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该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公司的权利。即使是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并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只能以此手段催缴水电费,而没有权利以此催收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