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新增居住权的理解
民法典-对新增居住权的理解
以前的物权法对于房子,有处置权,质押权,租赁权,收益物权等等,以后需要注意的是,多出来了一个居住权,怎么理解呢?举例来看看:
1、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很多拥有房产的独身老人(无配偶或无子女)晚年无人照顾,养老问题突出。拥有房产的独身老人可以与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签订《以房养老协议》,将房屋转让给银行,同时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保障老人直至身故的居住权,同时可以约定银行定期向老人支付一笔费用,用于日常支出;
2、父母为子女买房或赠与房屋给子女,为了防止子女对外拖欠债务导致房屋被抵押、拍卖、变卖;或因子女离婚导致房屋产权被配偶分割,可以在赠与房屋或购买房屋时设置居住权;
3、目前空巢老人问题突出,子女长期不陪伴在老人身边,与老人最亲近的反而是雇佣的保姆(或者是再婚的伴侣)。老人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或再婚伴侣设立居住权,保障保姆以后的居住权益,也省却子女担忧保姆谋夺房产,减少老人身故后子女与保姆的冲突;
4、丈夫可以婚前房产为妻子设立居住权,设立期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无论丈夫是否对外负债或者是单独转让房产,抵押权人或者买受人拿到房子后都无法将妻子赶出房屋,保障妻子的居住权益;
5、缓解租赁合同期限只有20年而超过部分无效的弊端。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如果设立居住权,就可以避免超过20年部分被认定无效的情况。
因此,以后无论是买房、接受抵押、租赁房屋还是结婚(防止对方的前夫或前妻居住在房屋中),你都要看看对方的房屋有没有设立居住权,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