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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 《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点击次数:786 次  更新时间:2021-09-17
各区财政局、房管部门,相关企业、单位:


  为了用好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2020〕13号)、《省财政厅关于应对疫情做好财政综合工作的通知》(鄂财办综〔2020〕7号)等规定,对《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财综〔2019〕583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发文依据增加三个:《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2020〕13号)。

  二、第五条第一款增加“在国有工业用地上配建租赁住房(含员工宿舍、倒班楼)的房源不少于200套,且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根据武汉地区租赁住房标准经营成本、新(配)改建租赁住房标准投资额、社会平均租金水平、专项资金政策导向、年度预算安排、上年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自筹住房、且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根据‘服务平台’验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年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45元/平方米。对于成套住房按间出租,租赁期6个月上以的,按套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五、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每套补贴不超过300元。”

  六、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经装修后出租的,按照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七、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住宅类(含毛坯房)装修后出租,按照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商改租”“工改租”项目出租,按照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八、将第六条第五款国有土地上新建租赁住房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按照不超过2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按照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增加“在国有工业用地上配建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倒班楼)的企业、单位,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增加“补助范围为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租赁住房部分。”

  九、将第七条支付方式修改为“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专项资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时,拨付30%专项资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时,拨付30%专项资金;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并实际开工时,拨付20%专项资金;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取得相关手续时,拨付15%专项资金;投入使用后,拨付5%专项资金。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购买商品住房或将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用于出租,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配建租赁住房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商改租’‘工改租’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五)对于租赁住宅装修、自筹房源运营、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租赁、房屋安全保险费用等其他项目,通过审核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对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申报项目,可先预拨资金后进行结算。对已预拨资金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结算。”

  十、第九条增加“(成套房源按间出租的,以单间的出租价格为控制范围)”。

  十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将第十二条项目受理申请程序修改为“市房管部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分期发布项目受理申请公告,由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对于分散式租赁住房由企业注册地房管部门受理申请。

  工业用地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由企业、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统一组织受理、审核、汇总,向区房管部门申报。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项目,仍由区房管部门受理申请。”

  十三、将第十五条的“确保专项资金流向清晰、利于核查”修改为“承担新建类项目单位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流向清晰,利于核查”,增加“企业、单位出现中止、终止项目建设,或出现破产、解散,或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不按项目申报经营期限改变房屋租赁用途,项目单位应主动向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区房管部门报告情况,并经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

  十四、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审核通过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房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新建类项目专项资金,隐瞒项目中止、终止情况,不按项目申报经营期限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以及企业破产、解散等经营问题,且拒不退还财政补助资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企业、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取消以后年度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网签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附件1.绩效目标适用范围增加配建房屋

  十六、附件2.绩效目标适用范围增加国有工业用地上配建租赁住房房源,相应增加项目进度考核指标内容。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根据本通知修改后的《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新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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