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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南君抗疫复工复产系列文件汇编----网络销售口罩存在法律风险

点击次数:711 次  更新时间:2020-03-21

网络销售口罩存在法律风险


自春节前确认疫情存在“人传播人”以来,武汉市、湖北省、中国,及至全世界现在对口罩的需求也是日益增大,虽然国家大力支持医疗用品企业复工,但就目前产量而言,很难满足14多亿人口的大国,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疫情增长,一罩难求的情况,在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

网络的发展,使得微信朋友圈出现了众多销售医用口罩的信息,同时多地公安机关也对外公布了很多微商因为出售口罩被处罚的新闻,微商可以出售口罩吗?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关心。

我们认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医用)口罩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这个需要有所区别。

一、若网络销售的是劳保口罩,而非疫情期间所需要的医用口罩,则不以强制取得相应销售资质为前提,可以理解为销售劳保口罩不需要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二、若网络销售的是疫情期间所需要的医用口罩,要求会更高,国家对其管理也更严格,这就要求出售医用口罩的商家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 年版)》中的相关规定,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还应当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用口罩,有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于202026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

其中第二条第()项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第(四)项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建议在网络销售医用口罩时,一定要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可能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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