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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并未约定押金不予退还的情况,承租人能否要求返还押金?

点击次数:359 次  更新时间:2023-02-19

要点: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是承租人抵押给出租人的一笔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在未损害租赁房屋以及房屋中物品、未出现应交未交的费用时,出租人应返还给承租人的一种经济关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案释法: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甲方将房屋租赁给乙方经营,房屋租金分四个阶段,每阶段五年。年租金如下:第一个五年每年人民币22万元,共计110万元;第二个五年每年人民币23万元,共计115万元;第三个五年每年人民币24万元,共计120万元;第四个五年每年人民币25万元,共计125万元。八、乙方从签约日起一星期内向甲方一次性交清60万元人民币押金。如果乙方在两个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获得通过,则押金60万元用于抵房屋租金,乙方60万元除用于抵第一年租金交22万元,剩余的人民币38万元的钱用于合同期限内最后两年抵房租。如果两个月内上级主管部门未批准备案,在三个月内甲方必须无条件如数退还押金人民币60万元给乙方。十一、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所受所有的经济损失(合同期限内乙方可以转租他人,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转租方必须合法经营)。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转账6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收据,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原告房屋金和保证金金额60万元。2018年1月31日,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复“依据湘阴县县域卫生体系规划和二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不予批准设置。”2018年2月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要求退还押金

二、诉请: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60万元押金,并支付被告实际返还60万元押金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观点:

本案合同中并未约定押金不予退还的情况,也未明确约定如出租方违约则押金按双倍金额返还。反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二个月内上级主管部门未批准备案,在三个月内甲方必须无条件如数退还押金六十万人民币给乙方”。另外,无论双方在合同中还是收款收据上均未载明“定金”。本案押金的性质不应属于定金,在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单方选择适用定金规则。因此,被告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按照定金法则,本案押金不予退还。对被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押金人民币60万元。

 

小结:

“押金”一词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出租人根据生活经验以及社会惯例,认定承租人违约后除支付违约金还仍有权不予退还押金,但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提供证据证明承租人同意在其违约后出租人有权没收押金,出租人方才有权主张不予退还押金。

 

(仅结合个案讨论分析,因民事纠纷各不相同,此文章仅供参考)

 

拓展:

押金条款应当解释为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这个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当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承租人认为该违约金过分高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3-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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