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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保缴纳问题

描述:我于2014年9月入职,2017年2月以公司未交社保为由辞职,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要求补缴社保,要求公司连同个人代扣代缴的全额补缴,请问:对不对?

 郑先生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过我们专家会诊后,现在提出如下诊断意见:
   1、您提出问题的核心点是“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补缴社保”。
   2、根据法律规定,您可以以用人单位未给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争议应先由劳动仲裁管辖。
   3、根据法律规定,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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