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出租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5 条“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本来是为了保护租赁者的,但是却容易被抵押人恶意利用。如果抵押人将自己已经出租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一旦在抵押权实现时,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继续享有对抵押房产的租赁权。由此可看出,在抵押房产办理抵押程序前,抵押人已将抵押房产出租给第三人的,在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在房产进行抵押登记之后,抵押人再将抵押房产出租的,并与承租人签订虚假租赁合同,恶意将租赁合同签订日期订于在抵押登记之前,租赁合同时间大大超过借款期限。这种情况下,一旦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很可能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5 条规定申请抵押房产因租赁情况来阻碍抵押权的实现。尤其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已将租金一次性全部支付给抵押人时,房产的价值肯定要大打折扣,无法保障主债权得以实现。
因此,在实践中在为房产办理抵押之前应当实地查看房屋是否有租客,同时在房地局查询房屋是否有租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