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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共有房

点击次数:661 次  更新时间:2020-03-27

对银行来讲,以共有房产抵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会给银行带来法律风险。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到的财产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通过上述规定可看出,房产所有人的认定,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几方约定而成的。但是,房产权属证明上登记的所有人却并不一定是全部共有人,更多依赖是因约定俗成或者生活习惯仅登记其中一人。这种习惯也给银行将来实现抵押权埋下隐患。尽管在银行发放贷款前应该审查抵押房产的权属情况,但是银行的审查也更多的是通过抵押房产的权属证明上的记载事项。如果房产权属证明的登记不完整,造成明明是夫妻共有的房产,但是房产权属证明上仅登记一人,抵押房产时并没有争取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银行在最终抵押权实现时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对于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54 条第 2 款,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将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的规定来判处抵押权无效,判决银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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