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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点击次数:608 次  更新时间:2020-03-27

作为购房者,在交房时你可以参照以下建议:

 一、按照开发商通知的时间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若商品房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确定交付房屋的日期前书面通知买房人办理交接手续。 若开发商的通知书中已经明确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买房人应当按时办理交接手续。买房人如果拒绝收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则必须承担逾期交接的违约金。 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起将转由买房人承担。

二、办理交接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商品房交付时通常要符合下列条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已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 商品房上存在的权利瑕疵已消灭; 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 买房人在进行商品房交接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合同中约定的证明文件。如果开发商拒不出示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买房人则有权拒绝接受该商品房,并可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三、及时书面催告开发商交付房屋。 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迟延交房,买房人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必须先催告,催告后 经过3个月开发商仍然不交房的,方可以退房。 所以在办理交接时,一旦开发商拒不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买房人应当及时书面 催告开发商交付房屋。其方法是:写好书面催告交房通知函,交由开发商签收(注意要求对方盖章); 或者用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寄给开发商,在邮寄单据上注明所寄为催告交房通知函,并注意保存好回执以备查询。 如果开发商在收到催告交房通知函后3个月仍然不能交房的,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并可要求退还购房款,同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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