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所涉及的其他费用
1、 手续费
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由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征收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房屋买卖成交价或最低保护价的1%,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一半。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证书
2、 工本费 每件收费4元;共有权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2元。印花税,每件5元。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3、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
《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
4、 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1989]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土局/财综字〔1995〕10号
5、 土地有偿使用费
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 增值额×适用税率
增值额 = 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费)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一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二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三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上述比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6、 征地管理费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分(一)全包征地方式(二)实行半包方式(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具体收费标准详见该办法第5条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
7、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