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之初小区车位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虽然本条款没有明确写明规划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但从通过当事人约定的表述来看,所有权归开发商。如果不归开发商,那开发商怎么有权利与购房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出售,显然开发商是所有权人。附赠,显然是开发商卖房的时候赠与车位。出租,显然开发商是车位的所有权人,开发商才能出租。因此,通过这些表述,可以认定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就是属于开发商的。
当然项目建设之初开发商对小区车位的处分有一定限制,即“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住宅的配置比例不论是多少,开发商均不得出卖给业主之外的人,但可以出租给业主之外的人。车位、车库是业主专有部分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既然是小区房屋的配套设施,那么小区的车位、车库就是为小区的业主提供的。更为重要的是,既然规划已经确定了小区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这个数量无论是多少,都应当为小区业主服务,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