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权属纠纷问题
随着汽车产业的繁荣发展、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及国家对于汽车购买者补贴政策的加大。尤其是近些年以来,家庭轿车逐渐普及,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与此相比,小区停车位的建设数量远远不及汽车数量的增长速度,停车难成为了目前小区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成为了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争议点。
目前停车位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 开发商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改变地下停车位的用途,将其出租给第三人做他用。
二、 有的业主出于投资的目的,从开发商处购买超出其使用范围的停车位,再以高价转卖给其他业主,获取高额的利润,这造成了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三、 开发商将车位出卖给业主后不及时为业主办理确权登记,等到停车位涨价时将其转卖给第三人,严重侵害业主的利益。
根据《物权法》74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小区停车位在流转时应首先考虑业主的需求,对于“首先考虑业主需求”,到底是优先考虑满足业主的优先购买权还是优先使用权呢?笔者认为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其言外之意是开发商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位需要的前提下才可以向小区业主之外的人进行销售,并非涉及优先权问题,74条第二款中也规定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对小区车位进行对外销售。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