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在刑事执行被拍卖时,抵押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据此,在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在处理刑事案涉房产时,因房产上负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执行法院在清偿被害方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用后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请求应予支持。所以,案涉房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刑事案件中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二、执行案件中,若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系非法所得,比如刑事裁判认定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用其所吸收的款项以被执行人的名义购置,但该裁判并未否定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在没有证据证明中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房屋系赃款购置以及抵押权人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应就房屋执行案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房产虽系赃款所购,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人仍可就执行抵押财产所得款项请求优先受偿。
三、执行中,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此时因刑事裁定被执行人财产系他人所有,但由于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其抵押权应优先于被害人退赔损失请求权受到法律保护,该他人要求将涉案房产拍卖款优先退赔给自己的不会得到支持。所以,抵押房产虽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抵押权人仍可就抵押财产优先于刑事被害人损失退赔请求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