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122-148
房产税收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优秀领域

房屋赠与行为涉及的税费由哪些?

点击次数:755 次  更新时间:2020-03-27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房屋赠与行为双方应该缴纳哪些税费呢?

赠与方

(一).增值税

1)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直属亲属,免征增值税。

2)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免征增值税。

3)除此以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照成交价格×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免征个人所得税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赠与不动产所书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赠与人按0.5‰计算缴纳印花税

受赠方

(一).契税

1).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赠与不动产所书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受赠人按0.5‰计算缴纳印花税

总而言之,对于个人与直系亲属之间的无偿赠与,需要交的税费主要是契税和印花税两种。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8122148
主办单位电话(联系我们):13971351313
咨询微信公众号: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
邮箱:hbnjls@sina.com
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大楼2号门第5层504室
微信公众账号
Copyright © 2016-2024 武汉房产纠纷调解网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鄂ICP备19029822号-9 技术支持:珞珈学子
×

挂号处 - 我要预约

在线客服
咨询电话
400-8122-148
主办方电话
13971351313

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