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122-148
物业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优秀领域

物业企业应当做好隐私保护工作

点击次数:754 次  更新时间:2020-05-17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很多小区业主因担心自己被本小区出现的新冠肺炎患者感染而强烈要求物业公司在本小区群里新冠肺炎患者所住单元、楼层及行踪等相关信息。对于业主的此类要求,物业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并引导其向持有此类信息的机构进行问询。

物业服务企业仅是物业服务单位,对于传染病调查及信息采集该类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既无相应权力也无必要的义务,其无权调查或持有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者从疫区归来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是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的主体,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信息安全,网信办于202024日下发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1)明确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2)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同时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若物业服务企业公布本小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者从疫区归来的人员的相关信息,则必然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不仅对公民个人及其家庭造成一定影响,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恐慌,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8122148
主办单位电话(联系我们):13971351313
咨询微信公众号: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
邮箱:hbnjls@sina.com
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大楼2号门第5层504室
微信公众账号
Copyright © 2016-2024 武汉房产纠纷调解网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鄂ICP备19029822号-9 技术支持:珞珈学子
×

挂号处 - 我要预约

在线客服
咨询电话
400-8122-148
主办方电话
13971351313

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