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购买问题
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凡符合条件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除继续享有居住权外,还可以从中推举一人代表整个家庭登记为新承租人,由新承租人在房改中代表整个家庭 行使公房购买权,这说明居住权和公房购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被延续下来,可以继承。这一点,许多文件上都有表述。
长时间以来,对作为公房承租人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在房改购房时享用死者的工龄补贴用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权属问题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购买公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并非财产权益,以谁的名义购买房屋就归谁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无论以购房后房屋登记在哪个家庭成员名下,其房屋 都是家庭共同所有的。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没有考虑这种优惠的历史渊源,武断地把购房时享受的优惠说成是政策性补贴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