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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疫情风险提示

点击次数:874 次  更新时间:2020-06-09

房地产企业疫情风险提示

因疫情导致延期交房,房地产企业可能因不可抗力顺延交房并免除相应责任,但应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应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1)交房时间在疫情发生之前的,开发商交房义务并不会因疫情爆发而受影响,开发商不得主张顺延交房。除非是确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通知办理交房手续的,开发商有权延期交房。(2)交房时间在疫情期间内或之后的,开发商确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时交房导致交房延期的,有权延期交房。

同时还有一种情形是商品房签订时间在疫情期间内或之后的,该种情况房地产开发商普遍可以预判疫情对合同的影响,因此以后到期不能交房的不可引用不可抗力,开发商不得以此延期交房。但双方当事人对此另做约定的除外。

  建议措施:对疫情发生过程中已满足交付条件的房屋,房地产企业应重新确定房屋交付时间,并以合理方式告知房屋买受人,建议以《延期收房通知》、公示等书面方式作出。同时,根据疫情实际发展情况,适当采取错时、分批收房等方式,最大限度缩短延期交付时间和房屋套数。对于未满足交付条件,预计因工期延误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的,建议房地产企业及时将此情况通知买受人,与买受人就房屋交付时间、延期交付违约责任等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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